可燃气体报警器是否属于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本文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梳理:
消防法释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可以预报初期火灾的装置,根据火灾报警器(探头)的不同,分为烟感、温感、光感、复合等多种形式。可以实现火灾的早期报警,及时通知人员疏散和进行灭火,是现代建筑中***重要的消防设施之一。
GB50116-2013,2术语2.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
以上定义并未详细列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有关内容,但是,GB50116-2013,第8章对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进行了规定。结合即将实施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有关条文说明得知,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火灾声警报器组成,能够在保护区域内泄漏可燃气体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条件下提前报警,从而预防由于可燃气体泄漏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属于火灾预警系统。
虽然都属于消防产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相关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可燃气体探测相关产品不属于,认证证书不同。
3、设计资质不同,可燃气体探测装置应由具有燃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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